上海市發布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(征求意見稿)》
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征求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(征求意見稿)》意見的函。
本文件規定了上海市固定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、監測與監督實施等要求。國家或上海市已經發布針對行業、通用工藝或設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,或者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,應該執行相應國家或上海市地方排放標準的規定;其他污染源執行本標準。國家或上海市地方排放標準未規定的項目可參照本文件執行。
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5年,本次為第一次修訂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:補充了VOCs物料、總揮發性有機物、真實蒸氣壓、蓄熱燃燒裝置的術語和定義;更新了揮發性有機物、非甲烷總烴、去除效率、企業邊界的術語和定義;完善了NOx執行的范圍和限值;增加了VOCs治理的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;增加了VOCs燃燒(焚燒、氧化)裝置排放要求和含氧量折算的要求;更新了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和廠區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;更新了排放監測要求、分析方法、實施與監督中達標判定的要求。